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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市市管河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安排意见,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全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市水文工作。指导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编制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等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指导河长制工作。负责维护河道运行秩序及河道工程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市重要河流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市河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流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流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晋城市大水网骨干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县域小水网建设及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贯彻执行水利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编制全市水利水电技术规程规范。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监督实施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日常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强化水利行业监督管理。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流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晋城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相关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防治规划以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必要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相关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能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划转事项涉及的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图纸审核、验收等事宜由市水务局协调配合。划转事项涉及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由市水务局负责。市水务局及时提供划转事项相关的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时提供相关的审批信息。双方建立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确保审管职能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