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水〔2019〕24号
晋城市水务局
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四侯煤业
有限公司90万t/a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
延河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四侯煤业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委托长治市纳臣水利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四侯煤业有限公司90万t/a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延河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四侯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侯煤业”)井田位于阳城县固隆乡府底村一带,井田面积11.8301km2,批准开采3~15号煤层,设计开采3#煤层,生产规模90万t/a。井田位于延河泉域西部补给径流区,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下河泉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5km。
二、原则同意《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一)井田煤层开采后所形成的导水裂缝带、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将造成煤系地层及其以上含水层地下水水位下降或疏干,地表产汇流条件发生改变,小泉小水减少或断流,将对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地表水和孔隙裂隙地下水产生一定影响。
(二)井田内奥陶系岩溶水水位最大标高570m,3号煤层底板标高550~740m,3号煤层在井田东北角局部带压,最大突水系数为0.012 MPa/m,小于《煤矿防治水规定》中构造破坏块段安全区突水系数临界值0.06 MPa/m,开采3号煤一般不会发生岩溶水突水问题,对奥灰水影响不大。
(三)井田内的固隆河为获泽河支流,属季节性河流,在井田内流经长度约1.5Km。河流沿线煤层埋深浅,其上游段紧邻3号煤二采区北部,煤层开采产生的导水裂隙带极易沟通河床底部,导致河水渗入矿坑,影响固隆河的径流量;河流中下游段无采区布置,煤层开采对中下游段影响较小。
井田内府底水库、柴村水库,均为防洪为主的小(二)型水库。府底水库区域未布置采区,柴村水库处于3号煤的巷道布置区域,3号煤开采对水库影响较小。
(四)井田内发育F351、F359、F1三条正断层,落差10~60m,小于3号煤底板的平均隔水层厚度(93.58m), 开采3号煤不会对延河泉域奥灰水产生影响。
(五)矿井水经处理后充分回用,多余矿井水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后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四侯煤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规定、规程,认真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保护措施,确保延河泉域水环境不受破坏。
(一)矿方应加强地表塌陷、地裂缝的观测和治理,及时发现、及时封堵,尽量减少地表沉陷对井田内地表水产汇流条件的影响。
(二)四侯煤业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四侯河上,所在水功能区为固隆河阳城开发利用区,目标水质为地表水Ⅳ类。本矿生活污水处理后为劣Ⅴ类水,禁止外排。矿方应确保事故废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防止事故状况下废污水直接排放对泉域水环境造成影响。
为保护延河泉域岩溶地下水,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废弃钻孔排放废污水、倾倒污物和生活垃圾。
(三)必须对矸石场采取严格的防护和防渗措施,确保矸石淋溶液不对泉域水环境造成影响。
(四)必须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并进行长期观测,同时应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保护延河泉域岩溶地下水。
(五)为防止煤炭开采对河流、水库造成影响,矿方应严格按照设计为固隆河、柴村水库留设保护煤柱。
(七)矿井开采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采取留设足够保安煤柱等各种措施。
四、井田范围内各村庄饮水水源均为奥陶系岩溶地下水,矿方应为水源井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煤矿开采后,若对饮水水源及供水设施造成影响,矿方应负责解决,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五、对于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取用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六、阳城县水务局要加强对四侯煤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延河泉域水环境不受影响。
晋城市水务局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