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水〔2018〕106号
关于《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润宏煤业有限公司
45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延河泉域
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润宏煤业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委托山西绿景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润宏煤业有限公司45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延河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润宏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宏煤业”)井田位于泽州县川底乡原庄村西北一带,井田面积3.3111km2,批准开采3号煤层,生产规模45万t/a。
二、井田位于延河泉域东北部径流区,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约13km。
三、根据《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一)井田煤层开采后所形成的导水裂缝带、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将造成煤系地层及其以上含水层地下水水位下降或疏干,地表产汇流条件发生改变,小泉小水减少或断流,将对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地表水和孔隙裂隙地下水产生一定影响。
(二)井田内奥陶系岩溶水水位标高507~510m,3号煤层底板最低标高590m,煤层不带压,煤矿开采基本不会对奥陶系岩溶水产生影响。
(三)矿井水经处理后大部分回用,多余矿井水应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后方可外排;工业场地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原则同意《评价报告》结论。
四、润宏煤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规定、规程,认真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保护措施,确保延河泉域水环境不受破坏。
(一)矿方应加强地表塌陷、地裂缝的观测和治理,及时发现、及时封堵,尽量减少地表沉陷对井田内地表水产汇流条件的影响。
(二)润宏煤业入河排污口设置在长河支流拐河上,所在水功能区为沁河工农业用水保护区(润城-槽河村段),目标水质为Ⅳ类。本矿生活污水处理后水质为劣Ⅴ类水,禁止外排。同时矿方应确保事故废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防止事故状况下废污水对泉域水环境造成影响。
为保护延河泉域岩溶地下水,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废弃钻孔排放废污水、倾倒污物和生活垃圾。
(三)必须对矸石场采取严格的防护和防渗措施,确保矸石淋溶液不对泉域水环境造成影响。
(四)必须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并进行长期观测,同时应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保护延河泉域岩溶地下水。
(五)沙沟水库位于井田中东部,拐河从井田中部由西北向东南流过,为防止水库及河流受到采煤影响,业主单位应按照“三下采煤规范”的规定,对库区和河道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
(六)矿井开采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采取留设足够保安煤柱等各种措施。
五、润宏煤业井田范围内分布有原庄村、王虎山村2个村庄,用水水源为泉水。煤矿开采后,若对井田及影响范围内村庄用水水源及供水设施造成影响,矿方应负责解决,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六、对于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取用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七、泽州县水务局要加强对该煤矿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泉域水环境不受影响。
晋城市水务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