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建立市、县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办案联动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5-21 来源:市河长制事务中心

2020年4月29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晋城市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市、县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办案联动机制的意见》(晋市检会〔2020〕3号),旨在为晋城市域范围内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依据。为便于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18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在郑州举行“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启动仪式。2019年1月17日山西省河长办联合山西省检察院召开了全省“携手清四乱保护河湖生态”百日会战行动视频会议,对全省“清四乱”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省“清四乱”视频会议精神,市河长办和市检察院开展了“清四乱”百日会战行动,取得了明显效果,显现了市人民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作用。同年10月出台了《关于建立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晋市检会〔2019〕7号),将工作常态化,经常化。为构建晋城市河湖生态环境环境“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在横向合作的基础上,增加纵向联动协作,据此市人民检察院、市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市、县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办案联动机制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关于建立市、县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办案联动机制的意见》共包含十三条内容。

第一条 出台意见的必要性。为推动晋城市域河湖生态环境“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格局的形成,市人民检察院、河长制办公室经充分协商,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出台意见的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晋城市域范围内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第三条 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制度,共同成立案件联络工作组,负责全市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协调和指挥。

第五条 建立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违法问题线索。

第六条 建立统一指挥、协调办案机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办案工作。

第七条 明确办案程序。市县两级河长制责任单位要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办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行政违法案件,必要时,可协商同级人民检察院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要求市县两级加强配合。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开展案件调查过程中,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明确跨县办案程序。基层人民检察院需跨县级行政区域调查收集证据时,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会商市河长制办公室,分别通知相关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县河长制责任单位配合收集证据。

第十条 明确行政执法配合依据。市县两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明确报备制度。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时,要及时向市人民检察院报备。

第十二条 明确合作交流。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河长制办公室和河长制责任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业务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三条 规定生效时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晋城市河长制事务中心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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