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水务局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6-08 来源: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信访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1、咨询接待。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访,不得刁难、歧视、压制信访人,应告知信访人权利、义务和信访的方法、程序,耐心听取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2、登记手续。对信访人的直接上访、书信、电话、网上信访和其他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3、呈批转办。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后分送有关局领导阅批,办公室再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办理。

4、承办处理。承办科室应根据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完成。不属本科室办理的,应由承办科室向作批示的领导说明情况,经该领导同意后退办公室,由办公室转其他科室办理。

不属市水务局职能的,应由承办科室向作批示的领导说明情况,经该领导同意后退办公室,由办公室退原转办、交办的单位。

经我局受理的信访案件要求在15天内办理并答复转办、交办的单位或群众。一些不能立即处理的,也要书面答复转办、交办的单位,解释原因。如转办、交办单位要求我局直接答复来信人的,由承办科室负责口头或书面答复信访人。

5、领导督办。有关局领导或负责人要对承办单位的答复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的,责成承办单位予以纠正或重新办理。

6、归档管理。信访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文书资料的归档要求保管,逐年整理归档,信访件档案应完整准确,符合档案整理、归档标准。

二、信访工作要求

各科室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接受贿赂;

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

4、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5、遇到来访人员难以疏导时,可通知来访人所在单位或其请示市政府派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三、信访工作各项制度

一是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为分管范围信访案件处理的包案领导;科室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谁接待谁处置,一案负责到底。

二是建立疑难信访问题会办制度。各领导、各科室在解决处理信访问题和矛盾,尤其是涉及部门较多、解决难度较大的信访问题和矛盾时,要既分工履责,更注重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态势,促进疑难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可提交局长党组会议讨论、研究解决。

三是建立定期分析排查制度。各科室定期认真分析、排查不稳定的因素,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做到情况早预报,工作早介入,问题早处理,苗头早控制,发现问题或矛盾,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指定专人解决处置,把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是建立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访工作的各级职责,局长为信访工作总负责人,纪检组组长分管信访工作,属纪律作风方面的信访由监察室负责办理和监督,属业务职能方面的信访由办公室负责收发、登记、催办和立档。各科室经办人负具体责任。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局领导和通报有关部门,防止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发生、扩大。对于不按规定处理好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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