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摘要

发布时间 :2021-06-21 来源:河长制事务中心

《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已于2021年5月26日经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摘要如下: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级总河长及省、市、县、乡级河长湖长,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的村级河长湖长参照执行。

主要职责: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履职方式: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整治突出问题、推动跨行政区域河湖联防联治、组织总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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