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如何区分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行为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行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行为,是指因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过失,主要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不负责任而疏于管理和防范,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导致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这是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行为,是指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完全、正确的贯彻执行,而是有选择地、有取舍地、打折地贯彻执行,或者采取变通、替代等,用其他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一致的政策来代替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以至于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该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故意,并且具有不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服从党中央权威的动机。这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课
如何区分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行为与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行为的界限?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是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该违纪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主要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不负责任而疏于管理和防范,以至于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而《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行为。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党员领导干部。该违纪行为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从本质上就是与党离心离德,缺乏“四个意识”,不愿服从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