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
新闻出版单位的党员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该怎么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该违纪行为的适用主体是全体党员。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播或者帮助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的行为,适用主体主要是互联网、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出版单位及有关党员。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对于新闻出版单位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工作便利,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载体,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的,其违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违纪构成,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比较这两个违纪行为的处分档次,最重处分均是开除党籍,但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行为处分起点是警告或严重警告,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的起点是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此,根据择一重处的原则,应当依照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课
禁止发布、播出、刊登、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是否影响新闻自由?
所谓的“新闻自由”,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新闻不自由常常是西方国家用来攻击我国党和政府的借口。殊不知,世界是多元的,新闻自由应该是有限度的。纵观世界各国,都明确禁止用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书写品或印刷品等形式从事鼓吹推翻政府的行为。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任何人尤其是党员,坚决不允许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或者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或者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否则,就要受到党纪追究。新闻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要牢牢守住这个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