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实践中如何做到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本身就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都要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光口头讲讲,或在材料里写写,而实际上不当回事,必须落实到具体工作、具体行动中,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否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就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课
如何区分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违纪与违法的界限?
党员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说明其已背弃理想信念,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背叛了党的事业,公开与党唱反调,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最严厉的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凡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或者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均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其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则涉嫌违法犯罪,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