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全市水务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23 来源:水利安全科

晋市水〔2022〕43号

晋城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全市水务系统安全生产隐患

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晋水安全〔2022〕88号)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利用2个月的时间,在全市水务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现将《全市水务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水务局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水务系统

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全市水务系统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水务局决定在全市水务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十抓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在全市水务系统开展全方位、地毯式的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提供水利安全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范围

全市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所有水利行业监管业务领域,重点是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水毁工程修复)、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农村水电站、河道、淤地坝等)运行、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等。

三、时间安排及组织方式

从即日起至5月31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自改,市、县水务局业务科室重点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在排查整治过程中,要根据工作实际,聘请相关专家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自改(4月30日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因地制宜制定方案并对本单位每个单元、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部位安全风险隐患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逐条逐项全面自查自改,自查自改情况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县水务局重点检查抽查(5月1日至31日)。各县(市、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辖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市水务局对局属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各县(市、区)水务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四、重点内容

(一)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重点排查整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人是否落实;施工企业是否违法转包分包、违规挂靠、无证上岗等;是否制定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工程度汛方案并按规定报备;是否严格履行复工手续;对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工程是否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存在为赶工期、赶进度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临时用电、隧道工程、油气储存场所、施工工棚、职工宿舍和建筑易燃易爆材料堆放等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建筑装饰材料。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高边坡、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吊装、围堰、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洞室工程以及油库、炸药库等)管控。进一步规范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管理,严防高空坠物、坠落,全面整治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二)水库工程运行。重点排查整治“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水库管理和看护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监测巡查制度是否落实;是否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水库年检;上岗人员安全培训是否落实等;大坝、溢洪道、启闭设备、穿坝建筑物、软硬结合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渗漏现象;各类监测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用;工程总体形象面貌是否完整、完好;水库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是否编制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调度规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并及时报批;是否组织了应急演练;是否违规蓄水,有无超蓄;蓄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农村水电站运行。重点排查整治挡水堰坝、压力管道(压力钢管)、调压设施、压力前池、厂房、闸门等构(建)筑物和金属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水轮发电机等主要设备维修养护是否到位,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维修养护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两票三制”是否执行;应急预案是否编制、报批和演练,防汛备用电源、应急(防汛)物资、消防器材、绝缘装备是否按规定配备齐全;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行政责任是否落实并公示责任人;危险源辨识与管控是否科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

(四)淤地坝(塘坝)运行。重点排查整治大坝、排水设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制定除险加固方案,编制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病险淤地坝的除险加固工作;淤地坝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巡查和观测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是否严格按照“缓洪、拦泥、淤地”的“蓄浑排清”运用方式运行;是否作为水库蓄水高水位运用;对威胁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病险坝是否空库运行;是否按要求配备看护人员;监测巡查制度是否落实;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五)堤防运行。是否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人员,是否落实地方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堤身是否存在裂缝、塌陷、隆起、滑坡等异常现象;穿(跨、临)堤建筑物是否完好,与堤防结合部是否存在渗水、裂缝、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是否开展险工险段排查,是否制定针对性安全管理措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是否有违章建筑,是否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是否编制或修订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批复(报备);是否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六)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农村饮水问题排查整改和常态化监测,县级农村供水管理“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常态化监测情况;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巡查巡检等日常管理情况,水质情况;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水质检测中心危险化学品保存和使用情况。

(七)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主要检查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工程概预算未按规定足额计列安全措施费用;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制定情况;山地灾害、水灾、火灾和有毒气体的监测与防治情况等。

(八)水利检验。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存在监管盲区、应急管理制度不落实、有条件交给专业单位管理但未交其管理、多年积存不用的危化品剧毒品未消除等;水利试验室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大型实验设备使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剧毒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不力等。

(九)水利行业人员密集场所。以防范火灾、爆炸和防止踩踏为重点,主要检查办公场所、职工食堂、宿舍区、水利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与安全疏散通道设置、消防器材配备情况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

(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主要检查在建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尤其是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是否制定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预案;防范施工场所和营地周围存在的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突发灾害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施,对汛期水利工程运行重点部位巡查监测以及对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的通信预警情况;小型水库是否按照要求严格控制汛限水位或空库运行;山洪灾害预警平台是否正常运行;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时周密部署。各单位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充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排查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实施清单管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全面落实“清单化”管理,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方位、地毯式排查、起底,逐条逐项梳理问题隐患,制定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对于整改完成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紧抓不放,确保整改期间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五到位”,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三)全面排查,深化隐患治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全区域、无遗漏、立体式的要求在单位内部开展全面自查自改;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要求,对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抽查。所有检查要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工作,坚决做到所有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各单位要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安全风险,科学评定风险等级、分类建立风险台账、逐项制定管控措施。

(四)及时跟进,严格信息报送。各单位要按时上报实施方案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要于4月15日前将本单位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报市水务局;每月10、20、30日报送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5月25日前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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