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室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进一步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03 来源:河长办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晋城市进一步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室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晋城市进一步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改革的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落实完善《晋城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晋城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化全市河长制改革,突出重点难点,推动改革精准落地,提高改革整体效能,进一步细化实化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强化河长履职、组织管理、机制运行和监督保障,构建完善党政同责、部门联动,职责明确、统筹有力,问题导向、水岸同治,监管严格、奖惩分明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确保河长履职担当有为,组织管理协调有序,机制运行规范高效,监督保障坚实有力,实现河长制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河长履职方面

1.构建河长+河长助理+巡河员的工作模式

1)在明确河长任务职责的基础上,为每位市级河长各明确1名河长助理(由市级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河长助理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市级河长开展日常督察检查,督促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向市级河长汇报责任河湖的相关工作信息、群众反映事项等,及时传达和督导落实市级河长确定的具体事项。同时,加强与市河长办的联系,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

沁河、丹河、白洋泉河的市级河长助理职责由市水务局承担。获泽河、东大河、长河的市级河长助理职责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白水河的市级河长助理职责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市河长办负责)

2)组建基层巡河员队伍。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每条河流、每个河段逐一确定专职巡河员及其管辖范围。专职巡河员设置原则上以村(社区)为界,以村(社区)为单元进行网格化管理,分片包干负责辖区内的河道巡查及监管任务,以切实推进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等现象死灰复燃。(市、县级政府负责)

2.加强对河长的专业和技能培训

逐级建立河长培训制度,科学编制年度培训计划,采取综合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提高各级河长履职能力。市河长办负责培训县级河长,县河长办负责培训乡、村级河长。各级河长培训每年至少要举办1次,每2年一轮要实现四级河长培训全覆盖。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各级河长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6项职责,做到明责知责、知责履责、履责尽责,有效提升河长制工作规范化水平。(市、县河长办负责)

(二)强化组织管理方面

3.市河长办实行主要责任单位合署办公轮岗制

要积极探索挂职锻炼制度,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等与河长制工作紧密相关的主要责任单位选派业务骨干(每单位1-2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到市河长办挂职集中办公,2年一轮岗,以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市河长办负责)

4.优化市河长制工作机构和职能配置

为确保河长办工作高效运转,根据河长制工作需要,市河长办所设在部门设置相关内设机构,承担市河长办的日常工作。可设置相关事业机构,协助市河长办做好有关工作。(市河长办负责,市委编办配合)

(三)强化运行机制方面

5.进一步完善河长制制度体系

1)各级河长办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已有的河长制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联络员制度、河长巡查工作制度、公文处理制度及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规则。要立足当地实际,增强各项制度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严禁层层照搬、上下一般粗,彻底解决过于简单、流于形式、缺少实招硬招等问题。要强化制度落实,用制度规范河长制各项工作。(市、县河长办负责)

2)建立水环境重大事项快速反应制度、河长述职报告制度、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切实推动河长制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一是建立水环境重大事项快速反应制度,对于巡查发现、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河湖安全重大问题,乡、村河长应第一时间报告,县级河长办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作出指令,相关职能部门要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拿出处理意见。二是建立述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下级河长要向上级河长书面述职,主要汇报履行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并由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进行评价。三是建立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对水质不达标等重大河湖隐患由总河长签发督办单,同级河长办进行督办,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由河长办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后,方可核销。(市、县河长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6.加快推进河长制综合管理平台建设

1)省河长办已统一建设全省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市、县级河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具体管理应用,将日常巡河湖、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管理统计分析等纳入信息化平台化管理,及时发布河湖管理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大数据+河长制河湖生态管理新模式,打造智慧河长。(市、县河长办负责)

2)各级河长办和市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应用河湖长制管理系统过程中,可根据各自需求自行组织个性化定制开发,但要与省级平台保持数据同步,确保各类河长制相关数据能够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避免出现信息孤岛。(市、县河长办负责)

7.强化河湖警长工作要求

市政府20184月出台了全面推行河湖警长制实施方案,成立了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初步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河湖警长制体系。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细化各项制度,深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明确职责,强化落实,加大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围垦、倾倒废弃物和侵占水域岸线等各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市公安局牵头,市河长办配合)

(四)强化监督保障方面

8.加强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

1)市河长办要加强对全市河长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河长制改革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开展监督检查。(市河长办负责)

2)各级河长办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河长公示牌图集》的要求,设立河长公示牌,逐条河段公示责任河长名单及管理责任和联系电话等。同时,要积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主动提供新闻线索和报道素材。各新闻媒体要根据统一部署和权威信息,加大对河长制的宣传报道力度,通过明察暗访、新闻直播等方式开展舆论监督,曝光私挖乱采、乱堆乱建和违规排污等涉河违法行为,为我市河长制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县河长办牵头,各级宣传部门配合)

3)每年12月底前,县级及以上河长要对下一级河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要对责任河湖本年度水质各项指标变化情况做出准确评价,并与相关河长工作绩效挂钩。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县河长办牵头,各级组织部门配合)

9.强化问责追责

对河长履职不到位、目标任务未完成、问题整改不积极、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经督办和通报后仍无实质性进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市、县河长办负责)

10.建立涉河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各级河长办要制定出台涉河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涉河违法行为并提供真实、可靠、有效问题线索的群众,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市、县河长办负责)

11.建立总河长专报制度

各级河长办应定期或根据需要将本级河长履职、重点河湖水质、突出问题治理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直接报告本级总河长,并抄送上一级河长办。同时,要按照本级总河长的批示指示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督导落实。(市、县河长办负责)

12.强化河长制工作机构和经费保障

1)各县(市、区)政府要重点解决好本级河长办工作机构人员力量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落实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县级政府负责)

2)市、县财政按照规定安排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经费,以保障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市财政局牵头,县级政府配合)

(3)市、县将巡河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巡河员队伍提供资金保障。省管河流、市管河流及五条跨县重要河流(包括沁河、丹河、白水河、白洋泉河、获泽河、东大河、长河)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余河流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市财政、县级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各项河长制改革任务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难点,推动改革精准落地,提高改革整体效能,扩大改革受益面,更好发挥改革牵引作用,更好地解决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参照本方案,抓好贯彻执行,并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措施,确保河长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具体方案于20197月底前报市河长办备案。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改革牵头引领作用,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扎实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凝聚起共同推进河长制改革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严格时序要求。20198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基本完成深化河长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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