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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全市水务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水利安全科 发布时间 : 2023-05-23


晋市水〔2023〕59号

晋城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全市水务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晋市安委发〔2023〕5号)的通知和省水利厅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市水务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水务局        

2023年5月12日       


全市水务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全市水务系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水务系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市细化的75条具体措施,全面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突出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运行、水利设施公共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部位环节,特别要将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贯穿专项行动全过程,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监管模式向信息化迈进,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牢牢守住水利安全生产底线。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巩固全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集中行动工作成果,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进一步落实;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全市水务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领导组

组      长:张宏

常务副组长:樊武斌

    长:李英 王红涛 焦林林 曹开幸 崔晓守 蒋燕 张仰续 张国宏

      员:韩晨 王锐亮 王子林 庞宇林 戴宏胜 林涛 常东方 张小军 张祁胜 刘志国 陈宇 李维 张黎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安全科,负责起草全市水务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开展督导巡查,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安全科负责人张小军兼任。

(二)邀请省级专家指导组

组  长:张国权

成  员:王晓东  郭鹏飞  陈  梁

负责对全市水利重大隐患进行研判,提供排查

治理的技术支撑

(三)成立市局督导检查组

第一组  组  长:李  英

成  员:张祁胜  刘爱萍  秦双明  张建兴

负责区域:城区

第二组  组  长:樊武斌  焦林林

成  员:刘志国  唐青凤  冯丽云  韩宪亮

负责区域:泽州县

第三组  组  长:曹开幸

成  员:王锐亮  袁勇福  司军利  索岩松

负责区域:高平市

第四组  组  长:王红涛  蒋  燕

成  员:庞宇林  赵建伟  王红霞  史小鱼

负责区域:沁水县

第五组  组  长:张仰续

成  员:王子林  茹军奇  刘章龙  王  颢

负责区域:陵川县

第六组  组  长:张国宏

成  员:林  涛  闫顺喜  张  峰  王建刚

负责区域:阳城县

(四)各县(市、区)水务局成立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各县(市、区)水务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组,统筹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各县(市、区)水务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研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和水利重点检查事项,组织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

(2)组织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依法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3)对我市莒山煤矿“1·27”透水事故及近期省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要通过安全例会,班组班前会开展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并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单位同类事故隐患。

(4)专项行动期间,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记录在案。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5)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6)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7)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9)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10)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11)严格履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检查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

(12)组织对电气焊、切割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13)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14)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15)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狠抓水行政主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县(市、区)水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

(1)市水务局根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和当前重点问题,制定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2)各县(市、区)水务部门要抓紧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方案要重点突出、简洁管用,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通知到管辖范围内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宣讲解读,加强专项行动“条”上的统筹推动。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

(3)市县水务部门要利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重点学习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中关于安全生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学习水旱灾害防御方面相关知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

(4)各县(市、区)水务部门要针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前述五项十五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指定专人挂牌督办,依法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5)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7)要建立执法案件台账,依法逐案作出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实行销号制度,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各县(市、区)水务部门每月至少上报1个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执法典型案例。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8)市县水务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对排查整治不力的县和单位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10)市县水务部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

(11)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重点单位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12)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帮扶指导,积极服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压紧压实各县水务部门、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各县(市、区)水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好领导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1)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要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我市75条具体措施,逐条对照狠抓落实。

(3)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推动在水利工程设计安全审查、设计批复等初始环节把好安全关,不得降低安全门槛。

2.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

(4)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推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3.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

(5)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今年6月份“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6·16”安全生产咨询日、“晋城安全行”主题采访报道、应急演练、事故警示教育、安全知识竞赛、征文大赛、主播走一线等活动。推动在水利行业媒体开设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及时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

4.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

(6)要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

(7)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制,大力配备安全监管人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5.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

(8)要进一步运用好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重大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有针对性地强化重点监管措施,做到动态掌握、心中有数。

四、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水利工程施工

1.“六项机制”落实情况。以高边坡开挖、深基坑施工、隧洞施工、高支模施工、塔吊施工、挡水围堰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检查是否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

2.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重点整治非法转包分包、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行为。

3.技术方案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存在不按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行为。

4施工交通安全。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临时便道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临时便道在狭窄、陡坡、急弯、穿越电力通信地段时,是否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机动车辆是否存在带故障或超载运行的情况,是否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汽车吊、转载机、翻斗车等特殊车辆是否存在违规载人的情况;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酒后驾驶。

5.动火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排查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是否严格履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是否对电气焊、切割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是否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切割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度汛安全。重点检查是否编制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在建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安全度汛要求;是否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水利工程运行

1.安全责任落实。对各类水库、堤防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是否落实,水闸、堤防防汛责任人和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淤地坝工程是否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

2.水利设施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水库大坝、淤地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风险隐患;调水工程交叉建筑物、排水建筑物、高填方段、高地下水位段、采空区、泵站、闸站以及山洪、泥石流、隧洞施工作业面等防汛关键部位是否存在风险隐患;闸门启闭、通讯网络、电力设施等设备设施和雨水情监测系统、工程安全监测系统汛前维修养护工作是否到位。

3.度汛安全。重点检查水库大坝、淤地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度汛风险隐患;是否编制度汛方案,开展度汛演练,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等准备是否充足;是否对巡堤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是否存在非法围垦河道、湖泊及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

(三)水库、水电站调度泄流及河道管理

重点检查水库、水电站等是否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有关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承担发电任务尤其是电力调峰等任务的水电站接到有可能引起河道水位陡涨陡落进而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调度指令后是否对下游进行预警;是否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保障河道行洪通畅,是否在河道禁采期、禁采区采砂,进入禁采期之前是否将河道内临时堆砂及弃渣弃料、采砂机具、采砂场等全部清理或撤离河道;大型调水工程退水渠退水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对危险河段、敏感水域加大巡河频次;是否强化河道等重点区域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

(四)消防安全

1.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办公及文体活动场所、集体宿舍、职工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活动板房、彩钢房等临时性建筑,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心板材,是否存在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是否存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畅等现象,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

2.加强电气火灾事故防范。全面排查整治水利建设工程电气系统设计和建设、电器产品的采购与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电气设备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的违章违规行为。

(五)水利风景区

重点检查水利风景区医疗急救站(点)和报警点建设是否完备;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以及栈道、玻璃栈道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是否到位;易发生溺水事故的各类水域地段,是否存在游泳、钓鱼、游船等涉水危险活动,是否合理配置安全警示标识、救生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编制灾害天气、交通拥堵、设备停运、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农村供水工程运行

重点检查县级农村供水管理“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常态化监测情况;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巡查巡检等日常管理情况,水质情况;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水质检测中心危险化学品保存和使用情况。

(七)水旱灾害防御

重点检查县乡村三级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落实情况,防御预案修编情况;县级山洪灾害预警平台运行情况,预警平台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按“九个一”标准建设的山洪灾害防治点预警体系是否正常,设备运行维护情况,预警员落实情况,对预警业务的熟练程度,包保责任落实情况,预警信号、撤避路线是否明确,是否进行撤避演练。

(八)自建房

重点检查自建房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边坡是否稳定;是否有设计图纸,设计图纸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建设,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预制板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外挂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存在脱落危险,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违规改扩建、违规改变房屋用途、违法审批等情况;对经营性自建房,要同时排查相关经营许可手续情况,房屋安全鉴定情况,以及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且能正常使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情况。

五、阶段安排

本次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15日前)。市级制定印发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下沉帮扶(2023年6月底前)。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市县两级水务部门对重点企业开展帮扶,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7-11月)。市县水务部门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其中,7—8月县级水务部门要开展一轮100%全覆盖检查,9—11月市级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检查。

(四)巩固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水务局和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按照“一闭环、两移交、三公开、四考核、一追溯”工作机制要求,明确主要领导牵头抓总,结合水利领域实际情况适当充实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水务局和局属各单位要坚持政治引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由主要领导牵头,坚持严管与服务,组织指导协调和联合执法检查,每月至少上报1个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执法典型案例。各水利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水务部门审核确认,并定期上报隐患整治情况。

(二)抓好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要落实“账单管理、办结销号、打分排队、情况通报、警示约谈、督导巡查、定期调度、目标考核”等工作机制,每月30日前向市局水利安全科上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逐项编号、建立台账。

(三)规范监管执法。各县(市、区)水务局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证照、查封扣押等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常规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要运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要于5月19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局水利安全科;全市水务系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3)和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从5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报送市局水利安全科;8月8日前将阶段性推进落实情况、12月8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水利安全科。其他正在开展的专项整治和治理行动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一并推进。

联系人:胡育明

联系电话:0356-202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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