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水务局:
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结合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做好涉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管衔接工作,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市水务局商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涉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及申报要求
(一)取水许可审批
1.市级审批部门权限
(1)市级立项项目(非省级审批权限);
(2)市管取水工程及跨县(市、区)的取水工程;
(3)日平均取水量1万立方米(不含1万立方米)以下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取水工程;
(4)日平均取用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非岩溶水)0.5-1万立方米(不含1万立方米)的非城镇公共供水取水工程;
(5)取用延河、三姑泉域岩溶地下水10万立方米/年(含10万立方米/年)以下用于职工生活取水的工业建设项目;
(6)产能在200万吨/年(不含200万吨/年)以下的采煤类建设项目;非煤矿山类建设项目;
(7)市管大型灌区及跨县(市、区)的中型灌区;
(8)井(泉)口水温在30℃以下的地热水取水工程;
(9)上级委托的有关取水许可事宜。
2.县级审批部门权限
(1)县级立项项目(非省级、市级审批权限);
(2)日平均取用地表水及浅层地下水(非岩溶水)0.5万立方米(不含0.5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城镇公共供水取水工程;
(3)取用延河、三姑泉域岩溶地下水10万立方米/年 (含10万立方米/年)以下用于农村村民生活的建设项目;
(4)县(市、区)管中、小型灌区。
3.论证报告编制要求
以下范围内项目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城镇生活和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
其余项目(农村村民生活取水工程除外)需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二)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市级审批部门权限
延河、三姑泉域内的建设项目(非省级审批权限)。
2.申请材料
(1)有关批准文件;
(2)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市级审批部门权限
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2.县级审批部门权限
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县(市、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方案编制要求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含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4.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四)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市级审批部门权限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县(市、区)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2.县级审批部门权限
县(市、区)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二、未批先建项目处置办法
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意见后,行政审批部门按要求办理行政许可;
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两年以上,且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依法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如将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应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初审上报事项办理流程
(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承接省级审批权限规定的涉水行政许可材料审核工作;
(二)市、县两级涉水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直接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三)延续取水行政许可的项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行政审批部门按要求办理延续行政许可审批。
四、未办结事项办理流程
2019年4月28日之前未办结事项,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踪办结,盖部门行政章。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晋城市水务局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