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行为,加强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晋城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晋市财发〔2014〕22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公务出差,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派遣外出到常驻工作地以外的地区或城市办理公务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是指市水务局机关以及在机关统一核算的直属全额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细则所称的公务出差范围:
(一)基层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和各种工作队等专项工作;
(二)非单位指派,赴外地进行工作指导、招投标、评审、鉴定、学术研讨、讲课,或者以个人身份外出探亲、治病的;
(三)外地职工周末、节假日往返单位的;
(四)个人身份外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要加强对公务出差的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开支范围。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虚列出差人数天数;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局办公室负责出差人数和天数的登记考核;计财科负责审查相关票据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差旅费报销事宜。
第五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的报批、报备按以下程序规定进行:
(一)填写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晋城市水务局出差审批表》规定格式填制:
1.单人出差或多人出差,出差人姓名(含带公车出差的司机人员)必须全部填写;
2.出差地点及出差的起止(往返)时间必须准确填写,批准后不得修改。因故临时延长出差时间的,出差人员要用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批准人说明理由并得到同意,出差返回后补办批准手续。未得到批准人同意延长出差时间和补办手续或擅自延长出差时间的,所发生的差旅费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3.所乘坐交通工具必须写明,不得空白;
4.出差事由的填写必须有实质内容,不得出现“出差”、“有事”、“报资料”、“汇报工作”、“开会”等无实质内容的字样。
(二)出差报批程序
1.一般工作人员省内出差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批准。
省外出差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需报请局长批准。
2.科室(单位)负责人不论省内还是省外,出差均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3.机关领导副职出差由局长批准,办公室备案。
4.局长出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办公室备案。
(三)出差报备程序
《晋城市水务局出差审批表》一式三联,第一联报局办公室留存,第二联为差旅费报销凭证,第三联接待单位留存。
第六条 差旅费是指因公务出差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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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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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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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因工作需要,陪同地市级人员出差,可允许一人乘坐与地市级对应等级的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过路通行费凭票据报销。
公务车改革后乘坐公务车出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路途较远且省会与省会之间无直达动车或者任务紧急而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报请局长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的,按乘坐高铁车票价格计算上限,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本单位出差人员一律住标准间。省内地市(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310元/天;省城(太原)及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执行(见附表)。
(一)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为单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但住宿标准每天不得突破限额标准;
(二)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同性双数的,必须2人住一个标准间,不得单人住宿,并且不得突破规定住宿限额标准;
(三)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多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对于此类情形,根据实际,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给予报销相应的住宿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见附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机场大巴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安排公车或随同其他单位安排公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含汽车道路通行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省内、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三)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四)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五)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往返应选择就近线路,不得绕远出行。
如果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同意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费用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伙食补助、住宿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基层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驻村扶贫和各种工作队等专项工作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不执行本实施细则,按有关专门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附具出差审批单、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有关凭证;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交流考察等活动还要附具会议、培训通知、邀请函等有关资料。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要保证差旅费有关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差旅费审批人员、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审核把关,对故意提供虚假票据、套取差旅费补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出差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局计财科按规定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差旅费开支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经济便捷原则,未经批准擅自绕道、中途停留或改变出差路线,增加差旅费支出的;
(二)擅自更改出差人员审批手续,虚列人数天数,或者提供虚假票据,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超出差旅费规定范围和标准,且拒绝承担超出部分相关费用的;
(四)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差旅费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报销的差旅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两次及两次以上连续违规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数额巨大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提供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通知文件未明确说明“食宿自理”的一律视为举办方付费),会议、培训期间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市区内(城区规划区)调研、检查等工作不报销差旅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到本市市区以外的地区因公下乡未经批准不在县区住宿。确因工作需要在外住宿的,须提前请示局长同意。
城市交通费按本实施细则第八、九条执行;市内交通费标准按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第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按《晋城市水务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关于差旅费有关内部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局直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可按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市局备案。